欢迎访问关注乡村干部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新村建设>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时间:2023-12-04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法销售电鱼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9日上午,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路4、5号门面(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经营者李婷在店内销售淘宝网上购买的5台逆变器、1个锂电池(60A)、1套电杆捞网等电鱼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渔业)》,序号6;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设备(货值603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1124/i213117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 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民事主体负责。关注乡村干部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关注乡村干部网 gzxcgb.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48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