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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11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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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五台山农业和畜牧业服务中心:

  中秋、国庆将至,牛、羊肉等畜禽肉类消费逐步进入高峰期,为进一步强化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做好我市中秋和国庆(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防止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发〔2023〕35号)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制度。

  一要严格查验入场动物检疫票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耳标佩戴情况,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及病死动物入场。

  二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范进行屠宰。按规程把控各屠宰环节,做到屠宰全过程肉品不落地。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规范开展肉品品质检验。

  三要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入场口要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通道,做好入场车辆清洗消毒,企业厂区、生产车间及冷库、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暂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血液储存罐清洗消毒场区内要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四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

  二、严格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检疫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驻场官方兽医要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切实做好宰前检疫、查证验物、健康巡查、回收票证,对屠宰动物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要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如实记录畜禽来源、无害化处理和肉品销售等信息,确保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出证和入场动物检疫证明符合。

  三、持续保持对私屠滥宰的严打态势

  各县(市、区)要持续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要针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紧盯城乡结合部、县乡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等屠宰违法行为易发高发地区,在“两节”前组织开展专项巡查督查,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等屠宰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确保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指导做好屠宰安全生产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屠宰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指导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屠宰环节安全生产技术要点》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规范管理使用锅炉、高压容器、制冷设备等设施设备。督促企业强化教育培训,确保在岗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在“两节”前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内所有畜禽屠宰企业,重点围绕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畜禽屠宰检疫和屠宰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做到条条有记录、件件有核查。市农业农村局抽调屠宰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动检等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抽取屠宰企业开展现场督查。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办和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肉食品安全知识,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要及时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近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有关报告和情况汇总表请于10月13日前报市局兽医与畜禽屠宰管理科。

  联系人:吕艳东

  电 话:13613505281

  邮 箱:xzsxmjsyk@126.com

  附件:1.畜禽屠宰监管近期重点工作情况汇总表

  2.畜禽屠宰企业生产及安全工作打分表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zwgk.sxxz.gov.cn/szfgzbm/snywyh/bmwj/202311/t20231106_3922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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