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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2023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11 来源: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一、池州市某农技服务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5月,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2年10月在池州市某农技服务部抽取的油菜种子检验纯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从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油菜种子1500包,总价为5250元,后销售526包给种子零售商,除3包种子用于抽检外,其余971包种子分别于2022年9月和10月退回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货值金额2645元,违法所得26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经营该油菜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3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3年2月13日,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池州市江口汽渡码头附近水域查获当事人刘某某投放“线卡”进行捕捞,未发现渔获物。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趁执法人员不备逃离现场。2月25日,经公安机关协助,当事人接受调查。结合当事人刘某某系在一年内第三次渔业违法行为,且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胡某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2月15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至县某动物诊所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动物诊所在2023年2月上旬疑似对雌性动物进行了绝育手术,超出了该动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上载明的诊疗活动范围。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并对涉案病历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月20日,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动物诊所经营期间进行过5起为雌性动物绝育手术,超出其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5起手术收费共计43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诊所停止违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石台县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3月9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台县小河镇某农资经营部进行巡查,发现该经营部仓库内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违法线索移交至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经查,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实且当事人并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非法经营的涉案限制使用农药共3种,分别为溴敌隆、克百威及氧乐果,货值共计1257.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青阳县某动物诊所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案

  2023年3月3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池州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函,在市级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青阳县某动物诊所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经调查该动物诊所于2020年12月取得宠物诊疗资格,在日常诊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的违法事实,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某家庭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2月7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石台县某某家庭农场进行草莓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抽检,经检测该样品检测项目中烯酰吗啉含量单项判定不合格。2月22日,市农业农村局将有关线索移交给石台县农业农村局,2月24日,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实,当事人在2023年2月7日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非法销售的涉案农产品(草莓样品)共3千克,违法所得共计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整、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j.chizhou.gov.cn/News/show/663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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