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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1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为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确保本市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市政府规章《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施行。为指导公众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2年12月份该《办法》到期。为确保工作有序衔接,重新制定了《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进一步对我市消防水源管理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开展问卷调查。共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发放调查问卷107份,收集意见建议542条。二是开展消防水源底数清查,全面摸清了全市消防水源现状。三是实地走访调研。规章起草专班调研走访涉及消防水源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供水企业和部分镇街,了解相关部门在消防水源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在结构上不作分章表述,共19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阐明《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明确消防水源的定义。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第三条)

  三是厘清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消防水源管理职责。对消防水源建设经费来源,消防水源规划编制、建设、使用过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四是明确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主体、设置条件和设置的具体要求。鼓励将水质、水量有保证的中水、循环冷却水、雨水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取水来源。(第六条、第九条)

  五是确立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同步”制度。要求市政消火栓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投入使用。(第七条)

  六是明确消防水源的维护和管理主体,并对消防水源维护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企业或者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由所属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七是对消防水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进行了指引,对重要用语进行了释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相关政策:《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zcjd/wzjd/content/post_5054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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