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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重要提醒

时间:2023-05-23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启动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指导行动。根据行动方案,全省将建设1500个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为农民提供自助快检、自助开证等服务,助力中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同时,普通小农户也可便捷打印合格证,农产品带证上市更普及。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中文章“一图读懂|江苏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出证方式”。

  近期,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开展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呼吁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原文链接:http://snw.yancheng.gov.cn/art/2023/5/18/art_925_400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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