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关注乡村干部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制在线>河道使用地笼网捕捞受处罚

河道使用地笼网捕捞受处罚

时间:2023-03-29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7日22时,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洋港河电厂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正使用地笼网实施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杂鱼1.5公斤、河虾1.2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地笼网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在我省禁止使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地笼网10顶,并依法将杂鱼及河虾现场放归。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张某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张某处以“1.没收渔获物杂鱼1.5公斤、河虾1.2公斤(已现场放归);2.没收地笼网10顶;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笼网俗称“绝户网”“绝户笼”,其网目小,下到水底如同水下长城,只要进入地笼中,基本上逃不出去,不管是小鱼、小虾、泥鳅、黄鳝等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而且随意放置地笼网,还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地笼网、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使用地笼网的行为转向了船艇难以到达的乡村内河,对执法巡查、打击违法行为造成一定难度。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査处力度,累计清理、收缴地笼网281顶,严厉打击了使用地笼网违法捕捞行为。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根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在河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具体案情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城乡居民在近家河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鱼虾自食,虽然渔获物较少,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nw.yancheng.gov.cn/art/2023/3/16/art_925_397628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 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民事主体负责。关注乡村干部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关注乡村干部网 gzxcgb.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48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