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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梧州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2-06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4号)等精神,我局参照《2021年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梧农局发〔2021〕14号),制定了《梧州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2月14日至2月18日。

    

  联系人:林儒生

  联系电话:0774—3862079

  电子邮箱:wzyy3898250@163.com

  信函地址: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30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3

    

  附件:梧州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4日

  
梧州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河长履责巡河工作的通知》(梧州市总河长令第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梧州市辖区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准备阶段(3月1日前)

  1.组织领导。成立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禁渔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海事局、梧州水文中心、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同志组成。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禁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于3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地区禁渔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压实管理职责。

  3.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广泛宣传。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及时向渔民通报疫情防控情况、普及健康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教育渔民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吃熟食等健康生活习惯,引导渔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聚餐、不串门、不聚集,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为内陆水域禁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4.完善渔船禁渔档案。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区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登记、完善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5.设置禁渔标识。相关县(市、区)要在粤、桂两省区的江河分界点设置相对固定的“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区”标识,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6.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各县(市、区)要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并于2月28日前对各自管辖内陆水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并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市本级成立禁渔联合执法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从市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海事局、梧州水文中心等相关单位抽调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陆水域的禁渔执法工作。

  各城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禁渔江段的巡查及对捕捞渔船的检查,强化禁渔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省、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要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要深化扫黑除恶工作成果,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要主动联系检察部门,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予以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各级河长要认真按照《关于做好河长履责巡河工作的通知》(梧州市总河长令第1号)的要求,将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列入巡河工作重要内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巡河职责,严格落实巡河制度,积极配合禁渔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各种非法捕捞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对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梧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梧政规〔2020〕4 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农(自)用船舶违法违规捕鱼。

  3.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公开设立禁渔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举报情况及身份信息,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禁渔期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电话为:0774-3898110、18007742111(24小时值班)。各县(市、区)举报电话要向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4.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解决渔民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禁渔期届满前,要组织做好燃油供应等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渔船在禁渔期结束后能正常生产作业。

  5.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逐级上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相关工作,并落实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各有关单位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全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开展禁渔执法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禁渔期间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3.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4.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资金及市本级禁渔期间执法工作经费。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各类渡运船舶的宣传教育,禁止渡运船舶进行野生河鱼运输行为。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菜市)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经营野生河鱼行为,协助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对各酒店、餐馆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7.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督促、协调各城区清理整顿市场外野生河鱼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8.梧州海事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船舶的宣传教育,提高船民、船员法律法规意识。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作业的行为。

  10.市水利局、梧州水文中心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内陆水域禁渔管理工作。

  11.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长洲水利枢纽厂区范围内水域的管理,防止人员进入厂区范围捕捞作业。

  12.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县级及以下各级河长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河长履责巡河工作的通知》(梧州市总河长令第1号)要求,落实巡河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禁渔期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珠江禁渔期间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批复》(梧政函〔2017〕1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珠江禁渔期调整后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期限的批复》(梧政函〔2017〕47号)要求,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禁渔的进度将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救助对象,切实解决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级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禁渔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渔工作。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级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明确联系人,保障信息畅通。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工作进展动态,对禁渔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积极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下载:

  关于《2022年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hdjl/yjzj/t11759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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