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受处罚
2022年7月,阜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依法对该县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该局调查,2022年6月,当事人养殖的鲈鱼发生疾病,使用恩诺沙星兽药伴饵投喂治疗。期间因客户需要,上市销售未过休药期的鲈鱼30条,获得销售收入280元。后涉案鲈鱼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检出恩诺沙星兽药残留为592mg/kg,超过《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的限量值100mg/kg。
阜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版)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大幅提高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其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为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全市水产品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使用兽药,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能销售。自2023年1月1日起,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处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盐阜大众报)
原文链接:http://snw.yancheng.gov.cn/art/2023/2/1/art_925_3958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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