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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1-08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于2020年12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意见。

  联系科室: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电 话:0774-3828473

  传 真:0774-3866786

  邮  箱:wz3828473@163.com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30号。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8日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梧州市六堡茶文化,提升梧州市六堡茶文化品牌,推进梧州市六堡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传承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护范围] 本条例所称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是指梧州市六堡茶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以及与梧州市六堡茶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属于不可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园、茶碑、茶亭、茶码头、茶道及风雨廊桥、茶行和其他与六堡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二)属于可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茶树、制茶运茶工具、茶包装、茶饮器具、茶籍等;

  (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堡茶制作技艺以及与六堡茶相关的礼仪、行规、文学艺术等。

  (四)其他文化遗产表现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梧州六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六堡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征集、修缮、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激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六堡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保存和传承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应当对六堡茶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评估、认定、收集、整理,确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作出标志说明,明确遗产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六堡茶文化遗产项目和相关文物,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

  第八条[公众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调查。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梧州市范围内对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的义务,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有权对破坏、损害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监督。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被确定为不可移动的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遗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妥善保护、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有损毁危险的,所有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帮助。

  第十条[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可移动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大对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十一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项目集中、六堡茶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被列入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特定区域划定市、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确定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维护修缮梧州市六堡茶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其原貌。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破坏和危害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的行为:

  (一)损毁、侵占属于不可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园、茶碑、茶亭、茶码头、茶船古道及风雨廊桥、茶行和其他与梧州市六堡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二)毁损、侵占古茶园,对古茶树及野生茶树群落实施盗掘、毁损、移植等危害行为;

  (三)毁损、非法买卖属于可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茶树、制茶运茶工具、茶包装、茶饮器具、茶籍等;

  (四)其他破坏、危害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促进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支持其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支持其开展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

  (三)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学习交流等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各级梧州市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代表性传承人从事六堡茶经营行为时不得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六堡茶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 “梧州六堡茶”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梧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产品和企业申请使用“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志或规范:

  (一)使用苍梧县群体种、广西大中叶种及其分离、选育的品种、品系茶树的鲜叶及改良茶种制作的;

  (二)使用六堡茶制作技艺及改良方式进行制作的;

  (三)在梧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进行生产的;

  (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管理] “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注册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使用管理规则,对该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产品和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使用中应当接受注册人、管理人的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地使用地理标志,保证梧州六堡茶的品质和信誉。

  第十七条[品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梧州市六堡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梧州六堡茶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十八条[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梧州六堡茶进行品种选育、工艺改良、产品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给予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有关茶产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品牌质量] 梧州六堡茶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健全六堡茶产业专业合作机构规范,推动统一梧州六堡茶产品生产行业标准,鼓励经营者进行质量控制,提升产品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信息平台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梧州市六堡茶保护综合信息平台。

  市、县(区)企业征信、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梧州六堡茶生产、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经营行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文化教育、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梧州六堡茶文化传播与推广规划,对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文化教育]市、 县(区)中小学校应当将梧州六堡茶文化纳入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普及梧州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知识。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梧州六堡茶相关专业课程,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培养梧州六堡茶技艺人才。

  鼓励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合作设立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传播平台,设置与梧州六堡茶文化相关的专业、课程和各类培训,培养梧州六堡茶文化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文化传播和推广] 市、县(区)国有图书馆、文化馆等,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展室、展位,普及梧州六堡茶文化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梧州六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梧州六堡茶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梧州六堡茶文艺作品,制作发行与梧州六堡茶文化有关的出版物,开展梧州六堡茶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传播与推广工作。

  第二十四条[茶旅结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合理利用梧州市六堡茶文化遗产,打造诸如“茶船古道”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梧州市六堡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有关部门、代表性传承人及“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在与梧州市六堡茶有关的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茶船古道”品牌。

  第二十五条[开放文化机构和场所] 国有梧州六堡茶文化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其正常运行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免费开放的非国有梧州六堡茶文化宣传、展示场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侵害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对前款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违法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已列入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

  (二)未对征集、购买和接受捐赠的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六堡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

  (六)接到破坏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举报后,不履行执法职责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损失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函.pdf
附件2《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立法起草说明.docx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hdjl/yjzj/t7041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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