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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制度

时间:2022-04-20 来源: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通知

  

  亳农机〔2022〕5号

  各科、室: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规范农机补贴实施行为,经研究,制定《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2022年2月16日

  

  

  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投诉范围:对农机购置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的异议;对购机户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购置补贴经销商有违规经营行为,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对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违纪行为、服务不到位的。

  二、投诉受理:农机部门接诉受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对不记名投诉,要记录诉求内容。对实名投诉的,要将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登记,记录诉求内容。

  三、投诉处理:受理人员受理后,应及时移交具办人员,由具办人员按照规范文本向领导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相关单位或科室处理。

  四、工作纪律:农机部门应公布购机补贴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漏和外借。

  农机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1、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2、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擅自透露投诉者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意义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二、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是符合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一)政策规定

  1.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2.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

  4.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工作信息

  1.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每半月公布一次。

  2.补贴对象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1.网站。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有关信息。

  2.新闻媒体。通过接受媒体访谈、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局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明白纸等进行公开,公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

  四、信息公开要求

  (一)切实增强公众监督的自觉性。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工作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要以农民关注的媒体和喜闻乐见的方式为重点,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补贴信息,把信息公开贯穿于整个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始终。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2.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

  3.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以及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收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部、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4.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报补贴;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4.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5.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6.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7.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8.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9.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11.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提前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12.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3.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5.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警告,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其余所有产品补贴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经销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此外,涉及退缴补贴资金以及缴纳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的,须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四)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将违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全省不得再享受补贴。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可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产销企业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不能恢复;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不能恢复;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经清查没有问题,在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被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企业在其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

  第十三条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职责与流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五条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省农机局。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针对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第十七条 及时贯彻执行农业部、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等明确的违规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农机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j.bozhou.gov.cn/News/show/53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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