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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私自屠宰生猪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1-07-02 来源: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案情简介: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家私自屠宰生猪。2019年7月28日凌晨,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突击检查,发现陈某正在其位于小南海镇某村的家中屠宰生猪。经调查,陈某在城区有个猪肉摊位,7月27日夜晚指使家人屠宰了3头生猪,准备次日上市销售。经查,陈某屠宰的生猪未经检疫。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屠宰的生猪产品总货值5135.8元。

  处理方法: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了陈某涉案的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并对其罚款20543.2元。

  法律评析: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陈某作为屠工,明知生猪定点屠宰规定,且屠宰的生猪未经检疫,在我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的背景下,陈某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农产品安全隐患,对周围群众的环境卫生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给予陈某4倍货值金额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8/10/art_1594253_54254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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