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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江农(渔政)罚决字〔2020〕第11号(摘要)

时间:2021-07-02 来源: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当事人基本情况:饶某友(性别:男,年龄:48)

  根据社会举报,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8月23日你在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蛟垄村赦地河道内使用甲氰菊酯农药进行毒鱼捕捞,捕捞渔获物1公斤石斑鱼。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

  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1/17/art_1594253_58939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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