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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

时间:2021-07-02 来源: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各地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管控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市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管理。为做好相关工作,下达命令如下:

  一、丹东市确定首站定点冷库1处,设置在东港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港市桥南开发区和平大街一号。

  二、首站定点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贮存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贮存、装卸、搬运要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三、未经认定为首站定点冷库的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只能贮存经过辽宁省各地首站定点冷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擅自贮存、装卸、搬运其他渠道流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建冷库不得出租出借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

  四、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首站定点冷库贮存时,必须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贮存。

  五、进口冷链食品出首站定点冷库的,首站定点冷库须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带有“追溯码”的出库单,证明不全及未录入追溯系统的不得出库。

  六、严禁运输车辆倒箱过车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带有“追溯码”的出库单。无相关证明或无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和销售。

  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79/202012/11833d4b4ec685c371ae6d1a65cc34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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